1、统筹范围内的建安企业,凡承担范围内的新建、改建、维修以及市政建设等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应按本地区人民政府新政函文批复第2条规定的取费标准交纳劳保统筹费用。交纳标准为建安工程总造价的3.36%(无施工图预算或投资包干的);有施工图预算的按直接费4.2%;包工不包料的按工程人工费的23%;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39.2%;大型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23%交纳。各建设单位按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统一预交劳保统筹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上述标准列入工程结算,多退少补。以各种包干形式和投资报价的工程亦应在包干造价和报价中单独计列。
2、不属统筹范围的国营建安企业,其劳保取费率,仍按本地区计委、计建标字[1988]29号文的规定,即:一二级企业为直接费的4.2%,三四级企业为直接费的2.8%,非等级企业为直接费1.5%的标准执行。
3、承担专业工程(非建安工程)者,其劳保取费率标准仍按专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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