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农田改造审批流程?
一、如何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
根据规定,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的手续如下:
1.提出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农村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2.审核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公示情况、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确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围。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审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请,并核定建房申请人名单送区(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级市)规划部门申请村民住宅用地,由区(县级市)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4.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红线、界址坐标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
5.用地报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报批规定,持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住宅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用地报批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后,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用地批复意见。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用地批复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规划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分割宅基地,并根据建房申请人的备案名单向申请建房的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8.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建房协议依法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二、基本农田占用审批流程?
审核滴流程: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三、基本农田修路怎么审批?
基本农田修路涉及到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需要审批:先要有规划、项目报告(可行性报告),然后申请,申请书上由村(社区)居委会盖章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同意,再向农业部门盖章同意后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同意后,报县(市)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高标准农田审批流程?
1 比较复杂,耗时较长。2 高标准农田审批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包括农业、土地、环保等部门,需要提交多项材料,如土地证、环评报告等,审核流程较为繁琐。3 此外,高标准农田审批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需要进行验收和评估,这也会增加审批的时间和难度。延伸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国家重点推广的农业生产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前景。在审批流程中,需要注重各个环节的协调和合作,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五、审批手续齐全的农村地基被划为基本农田?
一般宅基地使用权批下来以后,建设许可只有最多两年的有效期,过期以后还没有建成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就收回了。所以正常说来,由于题主家一直没有在批好的地方建房子,按照法律的规定,在10年的时候那个批文就已经失效了,因此在14年的时候自然也是不能凭借已经失效的宅基地使用权批文去建造房子。
目前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要求组织另外给批一块宅基地建设住宅房屋,基本田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万不能私自建造房屋。
六、露营营地审批手续?
1、相关证件筹备
露营地需要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和工商营业许可证,但若想办理下来这个证件,需要经过层层审批才行。首先是消防,再是卫生和环保两个部门,等这三个部门审批工作完成后,就可以去领取工商营业许可证了。
2、门店选址规划
露营地选址会牵扯到土地局,土地所有者以判定土地性质准备签土地合约用。营地规划后,持规划文本到本区域规划局备案阅览。得到规划局阅览后,由规划院规划规划图纸后,再次到规划局处理。
3、拟定无缺方案
持规划阅览和规划规划方案做一同的控制具体分析册,其间包括规划方案、施工方案、监理方案、工程方案,再到旅行发改委申报立项。
4、开工筹备工作
拿到发改委申报立项书后,就可开工缔造了。并且可以拿着申报立项书央求旅行专项资金等各种补助。开工前还要与水电气网通讯申报,少一个将来都是费事的事。
5、运营开店支持
工商部门要处理个营地运营许可证,清洁系统处理清洁证,安全消防及特行科部分处理合格证,税务机关处理税务。
6、门店开设
一定要想好能接受的让自己获利的模式,否则很容易出现投了一大批装备钱没赚到的结局。
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够选址到运营,每一步都至关重要。开露营地的开设每一步都是要做好相应的规划工作,带动门店经营,更好进行
七、农村露营基地怎么审批?
要在农村建立露营基地并进行审批,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咨询当地政府部门:首先,您可以咨询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农村事务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他们将告知您需要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并指导您进行后续的审批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证明、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全预案、经济效益分析等。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如乡镇政府或农村事务部门。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并按照要求进行递交。
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您的申请将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期间可能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审批结果:根据审批程序的进展,您将最终获得审批结果。如果获得批准,您可以开始进行露营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如果未获批准,您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原因,并根据要求进行修改和重新申请。
八、广西基本农田审批办法?
(1995年5月18日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并与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粮、油、糖、菜和水产养殖等生产基地;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种名、优、特、稀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稳产高产田和当地人民生活、生产所必需保护的耕地;
(四)农业科研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和教学试验田;
(五)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保护的其他耕地。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为:
(一)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保护面积,填写保护田块或地段登记表,确定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平面图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标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并加以编号;
(三)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汇总,绘制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四)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分布图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划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报自治区、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保护责任制。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奖惩条件和办法。
村民委员会应用书面形式将保护田块的位置、面积和保护责任告知土地承包户,并组织村民制定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村规民约。
第六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农业建设;
(二)破坏性、掠夺性利用;
(三)挖土、取砂、采石、采矿和打坯制砖;
(四)撂荒;
(五)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质。
第七条 对非农业建设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确需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下列文件向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或预约用地申请表。
第八条 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不发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征(拨)用地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未领取《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批准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第九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税费外,在领取《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时,应当向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具体缴纳标准为水田每亩2万元至4万元,其他类别的耕地每亩1万元至2万元。
属于国家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公共福利事业项目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可予减免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条 经批准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已回造同等面积、质量的耕地的,经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可返还已缴纳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80%用于开发新耕地(含围垦、开垦新耕地),20%用于改造中低产的田。使用时,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收取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实行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分成,其中县60%,自治区、地(市)各20%。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被批准使用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调整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对收取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可提留2%的业务管理费。提留的业务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检查、验收、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工作。具体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对增加农田投入、提高地力和抗灾能力等保护基本农田有功者,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业劳动者,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人为抛荒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复耕,逾期不复耕的,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其收取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土地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两年不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回收3%的滞纳金;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和滞纳金用于开发新耕地。
第十六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设施或标志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外,责令限期恢复原来利用状况,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标准的2倍处以罚款。
对破坏性、掠夺性利用,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地力严重下降的,或由于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质,造成土地污染不能耕种的,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的罚款。
对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挖土、取沙、采石、采矿、打坯制砖、改变耕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来利用状况,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此给用地、被用地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非法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经济赔偿;对非法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使用的耕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或者土地闲置费的,由县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责令退倍,并可处以非法占用款额2至3倍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二十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按受危害耕地面积每平方米8元至12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已有明确规定外,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拆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一般农田如何审批建厂?
由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立项,规划统一标准后可建厂。
十、基本农田开挖鱼塘怎么审批?
在正式的提交相关的材料报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审批
申请农田挖鱼塘需要的手续如下:
1、本人向需要征用的农田所在村的村委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
2、申请书一经由当地的村,乡镇同意后,在正式的提交相关的材料报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审批;
3、带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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