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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管理规定?

259 2024-02-04 04:12 admin

一、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管理规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处理。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是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一)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范围;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范围;涉及驻湘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范围。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管理。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分类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能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工作,可制定省级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标准和方法。

(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分级按以下原则实施:

1、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受理下列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1)在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跨设区的市州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4)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跨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且难以修复的;

(5)市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管辖权属有争议的。

2、市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下列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1)在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市州内跨所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但可修复的;

(4)由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管辖权属有争议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5)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3、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以外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经费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中列支。

第六条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责任人应当主动及时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居民或单位。

公民、社会组织等可以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负有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七条 收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或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事件进行初步判定。

属于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2日内上报相关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地点、类别及初步判断的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等基本情况。

不属于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5日内书面答复报告人或举报人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事发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控制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并做好现场保护、证据保全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监督机制,加强日常巡查与执法检查,并鼓励公众参与。

第十条 受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人员组成包括事件受理部门、相关部门、检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专家,按相关要求履行调查事件情况的职责。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件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鉴定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件调查期限。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应当进行专家审查,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自事件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件调查报告。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受理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

(二)生态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

(三)明确事件责任和量化生态环境损害;

(四)提出调查结论和生态环境修复建议。

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及鉴定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事件调查报告应当上交给受理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报上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事件调查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瞒报、缓报、不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事件调查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在事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上报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不处置或处置不当而导致事件影响范围扩大的或损害程度恶化的;

(二)在调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致使调查结果失实的,或在调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的;

(三)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未及时通报,致使损害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和鉴定评审专家在鉴定评估工作中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致使鉴定评估失实或鉴定评估结论错误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资质管理部门对鉴定评估机构及相关个人依法处理。

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可从轻处理: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责任人主动上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

(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责任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

(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责任人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责任人积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

第二十一条 相关名词解释。

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指《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7号)颁发实施之前发生,且找不到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

社会公开:指依法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通过网站、报刊及其他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指依据一定的标准、规范和方法将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成应赔偿的经济数额或应开展的修复工程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船舶应急停泊区生态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三、房车露营地最新规定?

一旦辖区内发布大风、暴雪等蓝色预警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帐篷露营地应立即停止户外露营服务,关闭帐篷营地,停止接待游客,及时劝返入住游客或将已入住游客安全有序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如有危险及时请求救援。 

四、生态红线养殖规定?

这第一条红线就是禁止喂养违规饲料,食品健康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因此国家对这方面格外的关注,在一些养殖户中,他们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不惜使用非法手段,就拿养猪来说,有些养殖户为了更快的见到效益,故意用激素让母猪超生,或者加快小猪的成长速度,这些行为是国家严厉禁止的,被发现也将会承担严重的后果。

这第二条红线就是污水和垃圾随意排放,农村不但是从事农业活动的地方,更是农民居住的地方,因此在环境上也应该实现科学合理化,例如将农村的垃圾集中起来处理,污水也实行定点排放等等,此外,排放污水和垃圾要严格符合国家的规定,例如排污装置一定要达标,否则也是一种违规行为,再如随意排放污水垃圾的养殖户,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第三条红线就是养殖区域的规定了,这是养殖户们都知晓的问题,随着国家对农村环保问题的监管,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禁养区、以及养殖区的规定,禁养区就是不能养,养殖户们不要去触碰这一红线,倘若在禁养区内养殖,也将会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处罚。

五、国家对露营地的规定?

       国家规定的露营地范围包括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环城游憩带、郊野公园、体育公园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

        安全第一,防止火灾和其他灾害发生。

六、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规定?

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都作出批示和指示,要求坚持科学划定、坚守红线,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省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划定是基础,严守是关键。《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切实履行好保护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同时,还将建立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得出、守得住,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管控措施,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

七、生态修复的最新规定?

突出生态保护修复,坚持保护优先、预防先行、自然恢复为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

在生态学原理指导下,以生物修复为基础,结合各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工程技术措施,通过优化组合,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费的一种综合的修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态修复的顺利施行,需要生态学、物理学、化学、植物学、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栽培学和环境工程等多学科的参与。

八、生态红线内建设规定?

1.生态红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

2.生态红线内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

3.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九、中国生态旅游规定?

多样性

1、注重生态系统完整性,应在非生物因子和生态过程等方面加强生态系统完整性建设。

2、保持生态系统本土性,禁止或慎用引进外来物种,防止生物入侵,保护古树名木和原生的乡土植物群落,防止生态环境退化。

3、重视生物多样性,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计划,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监测内容。示范区设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专职人员及咨询专家。

4、生物因子植被良好,动植物资源丰富,物种的生境类型众多。物种保护措施有效,珍稀物种和濒危物种能得到重点保护。

5、示范区内无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研究和防治生物危害、生物入侵,合理控制原有的林产品采伐规模。保护区内物种的生存环境,结合示范区绿化等生态建设项目,进行适宜生境的扩大设计。

6、调查、记录和监测国家重点保护和省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种类,种群现状、动态分布和生境。识别野生动物活动廊道,必要时可采取人工廊道设计。在野生动物栖息区内的人工设施,控制夜间照明和噪声,保持天空的自然黑暗,避免惊扰野生动物,不应对夜行动物造成明显的干扰。

丰富性

旅游资源结构合理,规模较大,丰度较好。

独特性

1、区内独特的自然景观具有很高或较高的美学价值、科研价值、文化价值,或与之密切相关的人文景观价值较高;

2、生态资源游憩价值较高。示范区内的人为干扰较少,大部分为自然区域。

3、特定资源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缺性,在市场上形成较大影响。

十、桂溪生态公园露营地怎么去?

可以做地铁去

交通 :地铁一号线-锦城广场站(D口)  参考门票 :免费一场美好的“寻春之旅”一定少不了阳光和樱花,躺在草坪上,透过枝繁叶茂的花枝,感受粉色的花瓣一片片飘落,沁人心脾的花香,被行人嗅入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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