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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扬尘治理停工最新通知?

182 2024-01-25 04:10 admin

一、2021年扬尘治理停工最新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区域2021-2022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9月22日,正式稿即将正式发布。

今年受停限影响地区涉及6省65市,比去年新增加26个地市,管控范围包括了京津冀、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大部分地区。

工程行业管控措施主要如下:

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7 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将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工作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 PM2.5 浓度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深化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强化考核和执纪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实施范围: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

3、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

4、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

5、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6、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

7、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

实施时间:秋冬季期间(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根据《意见稿》,本次治理将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钢铁行业将实施错峰生产,并开展炉窑综合整治。这或将对钢筋和水泥等建材产量产生影响,从而引起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上涨。施工单位好好研究下合同,看看你们项目材料单价是否可调。

二、西安市综合治理管理条例

(1993年1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及其派出机关)、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职责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依法及时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刑事犯罪活动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

  (三)负责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

  (四)负责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检查和指导保卫机构、治保组织、治安联防队伍的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

  (五)负责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和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

  (二)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负责监狱、劳教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四)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五)组织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力市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管理校园秩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和整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部门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携带和非法运输。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取缔非法行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戒毒和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公民进行法制、道德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文化市场,依法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

  第二十条 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维护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调解组织,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五)开展治安联防,落实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爆炸等安全措施;

  (六)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道德、法制教育,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七)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责任;

  (二)结合自身业务,采取防范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承担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中的责任;

  (三)向职工进行道德、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教;

  (四)及时调解本单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五)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的案件,协助公安部门监督考察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按规定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配合,开展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基层群众治安组织经费,除政府财政补贴以外,可以由群众自愿集资和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第二十七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致残的,由负伤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医疗、劳动和生活。其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项费用,由查处该案件的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责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违法犯罪行为人无力承担或者在逃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应当无条件地先行抢救。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公民依法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对进行报复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立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本部门、本单位评选先进和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本辖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的;

  (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司法机关提出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治理,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事)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医疗单位有条件抢救而故意推诿拖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加强畜禽粪污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一、摸底排查,建立畜禽养殖场(户)清单

各村进一步摸清养殖场养殖种类、数量及粪污处理等基本情况,建立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台账,充分发挥村组干部、网格员、防疫员作用,对所有养殖场(户)养殖情况、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进行全面的摸底和排查,确保全部养殖场(户)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全面化、可视化的动态管理。

二、因场(户)施策,推进畜禽养殖场整治

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建设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堆粪场、粪污储存池、沉淀池等设施,并正常运行。各村要督促各养殖场加大问题整治力度,确保2022年1月9日前所有在养的养殖场(户)全面整改到位,同时督促养殖场(户)将产生的粪污废弃物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场所进行处理,并建立处理台账。各村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养殖场(户)坚决取缔。

三、严格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行为

坚持问题导向,各村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日常巡查,推动建立网格化畜禽养殖监管体系。镇畜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紧密协作,通过联合执法,开展问题整治督查。对问题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周边群众、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畜牧、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教育普及面,提高养殖场(户)守法经营和生态环保意识。

四、西安市内闯红灯多久通知?

半小时。西安闯红灯后半小时之内手机就会收到来自交管123来提醒你于什么时候闯红灯的消息了,并提醒你于5个工作日之内到交警大队办理相关的罚款和扣分事务。

五、西安市委社会治理办主任是什么级别?

西安市是中国的一个直辖市,市委社会治理办主任是西安市委社会治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他们通常是西安市的高级官员,但具体级别可能因地区和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级别通常从大到小排列为:

1. 国家级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3. 副省级市(如厦门市、宁波市、哈尔滨市、长春市、济南市等)

4. 地级市(包括较大的县级市)

5. 县级市

6. 县

7. 镇

8. 乡

9. 街道

西安市是中国的一个副省级市,因此市委社会治理办主任可能是副厅级或副市级,具体级别需要参考当地的行政级别制度。同时,根据中国的公务员职级序列,他们的职级可能是正处级或副厅级。

六、西安市区哪有自驾露营地?

露营地有:

1、太乙驿——免费

  这里有山有水有白沙沙滩,更有138亩户外场地供大家休闲,搭起帐篷,晒着暖阳,倾听小河流淌的声音,呼吸最新鲜的自然空气。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和与S107省道交汇处

  2、库峪河大桥·大寨村——部分收费

  是一处树林清凉露营胜地,从西安市区自驾约一小时,小河环绕、泉水叮咚、绿树成荫,是清新自然爱好者的不二之选。可以在林间支起烤架与朋友轻松漫谈,或是在树干系上吊床躺一下午,无论是在河边戏水玩耍,还是在林间漫步都能获得“复得返自然”的愉悦体验。

  地址:长安区库峪河大桥

  3、鲸鱼沟——有门票,露营需额外收费

  天然空调房,凉快到不想走 ,沿着台阶拾阶而上,清凉之意佛面而来,丝毫感受不到炎热。竹海除了纳凉,竹海深处亦有人家,罐罐茶和古琴演奏才是绝配,飘飘欲仙的体验,你一定不能错过。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风光南路车村

 景区类山水俱佳露营

  优点:远离城区,山高水远,气氛清幽

  露营提醒:昼夜温差大,注意保暖

  1、朱雀国家森林公园

  公园群山环抱,溪水环绕,森林茂密,鸟语花香,山峰奇秀,冰晶顶雄伟古野,奇秀峰,醉仙峰,群龙朝圣等。

  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东涝河上游,秦岭梁北侧,距西安市74里,距咸阳市75公里,总面积2621公顷。

  2、流峪高山草甸

  夏天的时候,适合野炊烧烤,晚上还可以搭帐篷,看星空。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涝峪八里坪朱雀国家森林公园龙潭子景区

  3、翠华山

  翠华山景区为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核心园区,距离西安23千米,面积32平方千米。由天池山崩科普区、甘湫池森林健身区、翳芳湲生态休闲区三部分组成。景区以秀美的湖光山色、罕见的山崩地貌而著称,集山、石、洞、水、林等景观为一体。

七、西安市最新餐饮恢复营业通知?

最新西安市餐饮恢复营业还没有通知。这是因为,为了有效防控新轮疫情,西安暂时停止餐饮企业营业并静黙三天,什么时候开始营业,须看疫情防控情况。所以至今日也未看到通知。

八、西安市区货车限行最新通知?

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每日7:00至9:30、17:30至20:00

  二、限行区域

  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全段

  三、限行载货汽车种类

  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车除外),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辆。

九、西安市房车自驾露营过夜地点推荐?

1. 华山:华山位于西安市西南部,距离市区约120公里,是中国著名的五岳之一。在华山脚下有许多露营地,可以选择在那里搭帐篷或者停车露营。

2. 红河谷:红河谷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距离市区约40公里,是一个以峡谷、瀑布和溶洞为主要景观的自然风景区。在这里可以找到一些露营地,可以在那里搭帐篷或者停车露营。

3. 黄龙山:黄龙山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距离西安市约350公里,是一个以山水风光为主要景观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这里有一些露营地,可以在那里搭帐篷或者停车露营。

4. 渭南三原:渭南三原位于西安市西南部,距离市区约150公里,是一个以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为主要特色的旅游区。在这里有一些露营地,可以在那里搭帐篷或者停车露营。

需要注意的是,在露营前应该了解当地的天气情况和露营地的相关规定,做好充足的准备,确保旅途顺利。同时,也应该遵守露营地的规定,爱护环境,不留垃圾。

十、关于治理工程扬尘的监理通知怎么写?

施工工地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规范的冲洗台、 配备 冲洗设施、安排冲洗人员,严格规范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严防 工地污泥通过轮 胎带出污染路面及严格控制泥浆水不外流。

工地现场各区域明确卫生责任人,负责工地环境的卫生保洁。 卫生责任 人对包干区域特别是一些卫生死角必须进行不定期清扫和保湿, 并做好台账记 录。

运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 等措施, 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其中从 事渣土和建筑垃 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 /p> 扬尘治理监理通知单(总 3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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